企业税基础法律

第9条

1. 合格公共利益实体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免征企业税: a. 其设立和运营专为宗教、慈善、科学、艺术、文化、体育、教育、医疗、环境、人道主义、动物保护或类似目的;或作为专业机构、商会或类似实体,专为促进社会福利或公共利益; b. 除与设立目的直接相关或旨在实现该目的的活动外,不开展业务或业务活动; c. 收入或资产仅用于推进设立目的,或支付与之相关的必要、合理费用; d. 其任何收入或资产均不支付或供不属于合格公共利益实体、政府实体或政府控制实体的股东、成员、受托人、创办人或信托设立人获取个人利益; e. 符合内阁根据部长提议发布的决议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2. 免税自该实体被列入内阁决议之税期开始时生效,或自部长确定的其他日期生效。 3. 为监督持续合规,FTA可要求该实体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相关信息或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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