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基础法律

第6条

1. 政府控制实体免征企业税,本法令的规定不适用于该实体。 2. 尽管有第1款规定,政府控制实体开展不属于其受托活动的业务或业务活动时,应受本法令约束。 3. 该等业务或业务活动视为独立业务,政府控制实体应就其与受托活动分别编制财务报表。 4. 政府控制实体应依本法令按每一税期独立计算该等业务或业务活动的应税所得。 5. 该等业务或业务活动与政府控制实体受托活动之间的交易,视为受本法令第34条约束的关联方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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