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基础法律

第5条

1. 政府实体免征企业税,本法令的规定不适用于该实体。 2. 尽管有第1款规定,政府实体依据许可机关颁发的许可证开展业务或业务活动的,应受本法令约束。 3. 上述业务或业务活动视为独立业务,政府实体应就该业务与其其他活动分别编制财务报表。 4. 政府实体应依本法令按每一税期独立计算上述业务或业务活动的应税所得。 5. 上述业务或业务活动与政府实体其他活动之间的交易,视为受本法令第34条约束的关联方交易。 6. 政府实体可向联邦税务局申请,将其全部业务及业务活动作为单一应税主体处理,但须符合部长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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