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基础法律

第52条

1. 因解散、清算或其他原因停止业务或业务活动时,具有税务登记号的人应按FTA规定的形式、方式和期限申请注销登记。 2. 应税人只有缴清全部企业税和行政罚款,并提交本法令全部到期申报表,包括截至停止日税期的申报表后,方可注销。 3. 申请获准后,自停止日或FTA确定的其他日期起注销。 4. 未遵守本条要求的,FTA可根据已有信息,以下列较晚日期注销:FTA确认第2款条件满足之税期最后一日;或应税人终止存在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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