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基础法律

第51条

1. 除部长规定情形外,任何应税人均应按FTA规定的形式、方式和期限办理企业税登记并取得税务登记号。 2. 为适用本法令企业税豁免或第53条第6款,FTA可要求第4条第1款(e)至(i)项相关人员或非法人合伙办理登记并取得号码。 3. FTA可酌情根据已有信息,自某人成为应税人之日起为其办理企业税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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