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基础法律

第50条

1. 综合全部相关情况可合理认定交易或安排全部或部分并非基于反映经济实质的有效商业或其他非税务理由,且主要目的或主要目的之一是取得不符合本法令意图目的的企业税利益时,适用本条。 2. 企业税利益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税退还或错误退还、避免或减少应付税款、延期缴税或加速退税、避免扣除或计算企业税的义务。 3. 适用本条时,FTA可决定抵销或调整交易取得的一项或多项特定利益。 4. FTA应作出落实决定的评定,可准予或不准予免税、扣除或减免;将其分配给其他人;重新定性付款或金额;不考虑本法令其他规定原本产生的效果,并对受影响其他人的税务责任作补偿调整。 5. 判断是否适用时,应考虑交易实施方式、形式与实质、时间、适用本法令的结果、应税人及其他人财务状况的变化、是否产生独立交易双方通常不会产生的权利义务,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情况。 6. 涉及本条适用的程序中,FTA应证明第3款决定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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