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基础法律

第49条

1. 应税人可就第20条第2款(g)项和第44条第3款激励或便利产生的未使用税收抵免,按内阁根据部长提议发布的决议规定的情形、期限、控制要求和程序提出请求。 2. FTA可根据董事会决定,从企业税及补充税收入中留存款项,用于结算第1款所请求金额。

WAWhatsAppTGTelegr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