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基础法律

第53条

1. 在遵守第51条的前提下,应税人应在相关税期结束后九个月内或FTA指示的其他日期前,按规定形式方式提交纳税申报表。 2. 申报表至少包括税期;应税人名称、地址和登记号;提交日期;财务报表会计基础;应税所得;第37条所申请亏损减免;第38条转移亏损;第46、47条可用税收抵免;该期应付企业税。 3. 应税人应提供FTA为实施本法令而合理要求的信息、文件或记录。 4. 如披露信息可能妨碍国家安全或违反公共利益,部长可规定申报表及其他信息的特别提交形式和方式。 5. FTA可要求第4条第1款(e)至(i)项人员提交申报。 6. 对未获准依第16条第8款作为企业税应税人的非法人合伙,FTA可通过通知或决定要求授权合伙人代表全体合伙人申报。 7. 母公司代表税务集团提交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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