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基础法律

第40条

1. 法人居民(“母公司”)可申请与一个或多个法人居民(“子公司”)组成税务集团,但须满足:母公司直接或通过一个或多个子公司间接持有每一子公司至少95%股本和表决权,并有权取得至少95%利润和净资产;各方均非免税主体或合格自由区主体;财政年度相同;采用相同会计准则。 2. 尽管有免税主体限制,由政府实体直接或间接持有至少95%的一个或多个子公司,可在FTA规定条件下组成税务集团。 3. 申请由母公司及每一拟加入子公司共同提交。 4. 税务集团视为由母公司代表的单一应税人。 5. 母公司代表集团履行第十四、十六和十七章义务。 6. 母公司和各子公司对其作为集团成员税期的应付企业税承担连带责任。 7. 经FTA批准,可将某税期连带责任限制于一个或多个成员。 8. 各成员仍应遵守第45条。 9. 子公司经与母公司共同申请可加入现有集团。 10. 经共同申请获批或不再符合条件时,子公司退出集团。 11. 经母公司申请获批,或母公司不再符合条件时,集团终止,但须遵守第12款。 12. 新母公司符合原母公司条件,或原母公司终止且新母公司或子公司为其概括继受人时,可申请更换母公司而不中断集团。 13. FTA可依据已有信息酌情解散集团或更换母公司,并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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