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基础法律

第39条

1. 税务亏损只有在符合第37条第2款并满足下列条件时方可结转使用:自亏损发生税期开始至其全部或部分抵销税期结束,持续由同一人或多人持有应税人至少50%;或所有权变更超过50%后,应税人继续开展相同或类似业务。 2. 判断业务是否相同或类似,应考虑应税人是否继续使用变更前部分或全部相同资产;核心业务身份或运营是否无重大变化;以及任何变化是否源于对变更前已有资产、服务、流程、产品或方法的开发或利用。 3. 股份在认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应税人不适用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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