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税务亏损全部或部分可与另一应税人的应税所得抵销,但须满足:双方均为法人居民;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至少75%,或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双方各至少75%;共同所有权自亏损发生税期开始至受让方抵销税期结束持续存在;双方均非免税主体或合格自由区主体;财政年度截止日相同;并采用相同会计准则。 2. 转移亏损时,受让应税人减少相关税期应税所得;总抵销额不得超过第37条第2款限额;转让应税人按所转金额减少其可用亏损。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Tax企业税基础法律
1. 税务亏损全部或部分可与另一应税人的应税所得抵销,但须满足:双方均为法人居民;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至少75%,或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双方各至少75%;共同所有权自亏损发生税期开始至受让方抵销税期结束持续存在;双方均非免税主体或合格自由区主体;财政年度截止日相同;并采用相同会计准则。 2. 转移亏损时,受让应税人减少相关税期应税所得;总抵销额不得超过第37条第2款限额;转让应税人按所转金额减少其可用亏损。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