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税务亏损可与以后税期应税所得相抵,以确定以后税期应税所得。 2. 任一以后税期用于减少应税所得的亏损,不得超过该期适用亏损减免前应税所得的75%,或内阁决议规定的其他比例和例外。 3. 应税人不得就企业税开始日前、成为本法令应税人前,或由所得免税或依本法令不计入的资产活动产生的亏损申请减免。 4. 结转亏损应先与下一税期应税所得抵销,其后方可将余额继续结转,或使用第38条转入的亏损。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Tax企业税基础法律
1. 税务亏损可与以后税期应税所得相抵,以确定以后税期应税所得。 2. 任一以后税期用于减少应税所得的亏损,不得超过该期适用亏损减免前应税所得的75%,或内阁决议规定的其他比例和例外。 3. 应税人不得就企业税开始日前、成为本法令应税人前,或由所得免税或依本法令不计入的资产活动产生的亏损申请减免。 4. 结转亏损应先与下一税期应税所得抵销,其后方可将余额继续结转,或使用第38条转入的亏损。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