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基础法律

第36条

1. 在不影响第28条的前提下,应税人向关联人员支付款项或提供利益,只有在不超过关联人员所提供服务或利益的市场价值,且完全、专为应税人业务发生的范围内方可扣除。 2. 关联人员包括应税人的所有人、董事或高级职员,以及上述人员的关联方。 3. 所有人指直接或间接持有应税人所有权权益或控制应税人的自然人。 4. 应税人为非法人合伙合伙人的,同一合伙的其他合伙人及其关联方均为关联人员。 5. 判断付款或利益是否对应市场价值时,视情形适用第34条。 6. 第1款不适用于股份在认可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应税人、受本国主管机关监管的应税人,以及内阁决议确定的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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