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基础法律

第35条

1. 关联方包括: a. 具有四亲等以内血亲或姻亲关系的两个或多个自然人,包括收养或监护关系; b. 自然人本人或与其关联方直接或间接持有法人至少50%权益,或控制该法人的自然人与法人; c. 一法人本人或与关联方直接间接持有另一法人至少50%或控制另一法人,或任何人本人或与关联方直接间接持有、控制两个或多个法人各至少50%的相关法人; d. 一人与其常设机构或外国常设机构; e. 同一非法人合伙的两个或多个合伙人; f. 信托或基金的受托人、创办人、信托设立人或受益人及其关联方。 2. 控制指一人以自身权利、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另一人的能力,包括行使其至少50%表决权;决定其董事会至少50%组成;取得其至少50%利润;或决定、显著影响其业务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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