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确定应税所得时,关联方之间交易或安排应符合本条及FTA决定规定的独立交易原则。 2. 如结果与非关联方在类似情况下进行类似交易或安排所实现的结果一致,视为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3. 应采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交易利润分割法或其组合。 4. 应税人能证明上述方法均无法合理适用,且其他方法符合第2款的,可采用其他转让定价方法。 5. 方法选择适用应以最可靠方法为准,并考虑合同条款、交易特征、经济环境、各方职能资产风险及业务战略。 6. FTA应以应税人所用且结合第5款因素属适当的方法审查收入费用是否符合原则。 7. 所选方法可产生FTA决定条件下可接受的独立交易结果或指标区间。 8. 结果不在区间内的,FTA应将应税所得调整至最能反映事实情况的独立交易结果。 9. FTA调整应依据应税人能够或将能够获得的信息。 10. FTA或应税人作出调整时,FTA应对交易另一关联方作对应调整。 11. 外国主管机关对涉及应税人的交易作独立交易调整时,应税人可申请FTA作对应调整。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