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项目不得扣除: 1. 向非合格公共利益实体作出的捐赠、资助或赠与; 2. 罚款和处罚,但作为损害赔偿或违约赔偿支付的金额除外; 3. 贿赂或其他非法付款; 4. 向应税人所有人支付的股息、利润分配或类似利益; 5. 第11条第3款(c)项自然人应税人或非法人合伙合伙人从业务中提取的金额; 6. 依本法令对该应税人征收的企业税; 7. 依2017年第8号增值税联邦法令或替代法令可收回的进项增值税; 8. 在本国境外向应税人征收的所得税; 9. 内阁根据部长提议发布的决议规定的其他费用。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