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基础法律

第17条

1. 家族基金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可申请依本法令作为非法人合伙处理:为已确定或可确定的自然人和/或公共利益实体之利益设立;主要活动为接收、持有、投资、支出资金,处置与储蓄或投资有关的资产或以其他方式管理;如由创办人、信托设立人或受益人直接开展该活动或持有资产,不构成第11条第6款业务或业务活动;主要或首要目的并非规避企业税;并符合部长规定的其他条件。 2. 申请获准后,自申请税期开始时、未来税期开始时或FTA确定的其他日期起作为非法人合伙处理。 3. 为监督持续合规,FTA可要求家族基金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相关信息或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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