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格自由区主体,是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自由区主体:在本国保持真实且充分的存在;取得内阁根据部长提议发布的决定所规定的合格所得;未选择依第19条缴纳企业税;遵守第34条及第55条;并符合部长规定的其他条件。 2. 在税期内任何时点不符合第1款任一条件的,自该税期开始时起不再为合格自由区主体。 3. 尽管有第2款,部长可规定继续保持该身份或自其他日期丧失身份的条件或情形。 4. 第3条第2款(a)项零税率适用于该主体注册自由区适用立法所定税收优惠期的剩余期间;可依内阁决议规定条件延长,但每一期间不得超过五十年。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