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基础法律

第15条

1. 为适用第14条第6款,投资管理人代表非居民行事并满足下列条件的,视为独立代理人:从事投资管理或经纪服务;受本国主管机关监管;交易在其正常业务中进行;以独立身份行事;与非居民按独立交易原则交易并取得适当服务报酬;同一税期不就其他应税所得或交易担任非居民在本国的代表;并符合内阁决议规定的其他条件。 2. “交易”包括商品、不动产、债券、股份、衍生品或各类证券交易;外汇买卖或计息资金存放;以及本国适用立法允许投资管理人代表非居民实施的其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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