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基础法律

第13条

1. 所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本国来源所得:由居民取得;由非居民取得且已支付或应计、与其在本国常设机构相关并归属于该机构;或以其他方式产生于本国开展的活动、位于本国的资产、在本国投资的资本、使用的权利,或在本国提供、使用或受益的服务。 2. 在部长规定的条件和限制下,本国来源所得包括但不限于:在本国销售货物;在本国提供、使用或受益的服务;合同在本国全部或部分履行或受益的部分;本国动产或不动产;处置居民的股份或资本;在本国使用或许可使用知识产权或无形财产;由本国财产担保、借款人为居民或政府实体的贷款利息;以及被保险资产位于本国、被保险人为居民或被保险活动在本国开展的保险或再保险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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