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基础法律

第12条

1. 法人居民依本法令,就其来源于本国境内及境外的应税所得缴纳企业税。 2. 自然人居民的应税所得,包括其来自本国境内或境外、且与第11条第6款所述其在本国开展之业务或业务活动有关的所得。 3. 非居民就下列所得缴纳企业税:归属于其在本国常设机构的应税所得;不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本国来源所得;以及依第11条第4款(c)项内阁决议确定、归属于非居民与本国联系的应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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