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业税按本法令规定税率向应税人征收。 2. 应税人为居民或非居民。 3. 居民包括:依本国适用立法注册、设立或以其他方式认可的法人,包括自由区主体;依外国立法设立但在本国实际管理和控制的法人;在本国开展业务或业务活动的自然人;以及内阁根据部长提议通过决议确定的其他人。 4. 非居民指不属于第3款居民,且在本国具有第14条所述常设机构、取得第13条所述本国来源所得,或与本国具有内阁决议规定联系的人。 5. 第3款所述主体在本国的分支机构与其本身视为同一应税人。 6. 内阁应根据部长提议并与相关主管机关协调,通过决定规定居民或非居民自然人受本法令企业税约束的业务或业务活动类别。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