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电子商务供应商应按商品性质清晰标示:生产商、进口商及商号、地址、商标;商品名称、种类、性质、组成及重量、尺寸、数量、容量或标准,不得以不同于实际性质尺寸标准展示;以原文及阿文详细说明组成和标准;以“制造于”标注原产国及出口国;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误用危险警示;退换条件;流通、储存和使用条件。2. 应提供符合技术法规标准的证明文件,并在网页展示合格标志。3. 第三方通过其平台销售的商品存在缺陷,平台供应商承担责任。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7 (495) 221 31 46咨询项目消费者保护法实施细则
1. 电子商务供应商应按商品性质清晰标示:生产商、进口商及商号、地址、商标;商品名称、种类、性质、组成及重量、尺寸、数量、容量或标准,不得以不同于实际性质尺寸标准展示;以原文及阿文详细说明组成和标准;以“制造于”标注原产国及出口国;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误用危险警示;退换条件;流通、储存和使用条件。2. 应提供符合技术法规标准的证明文件,并在网页展示合格标志。3. 第三方通过其平台销售的商品存在缺陷,平台供应商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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