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免除供应商对消费者承担本法及本决定责任或义务的条款均无效,尤其包括:1. 供应商可单方解释、修改或解除合同且消费者无赔偿权;2. 不定期合同仅供应商有单方解除权;3. 供应商单方判断商品服务是否符合合同;4. 取消或减少供应商违约时消费者赔偿权;5. 单方改变商品特征或订阅服务使用条件,但经通知为升级更新或不可控原因的除外;6. 消费者放弃法定权利;7. 供应商不履行或履行不良时不当取消、限制消费者权利;8. 消费者违约赔偿与实际损害不相称;9. 交付时定价或长期合同由供应商单方调价且最终价格显著升高时消费者不得解除;10. “售出概不退换”,但购买时已知并在发票记载的缺陷、因性质包装退回后无法再售的商品(制造缺陷、不符标准或约定除外)、非在购买日已腐败过期的易腐品、定制商品及书报杂志除外;11. 不退还价款;12. 强迫使用指定融资或保险公司;13. 强制一定期间仅在代理处保养且禁止外部维修,须考虑机关评估和合格中心可得性;14. 提供服务期间不对商品负责。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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