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法实施细则

第3条

1. 低于平均可变成本或边际成本的价格推定为掠夺性,除非经营者证明存在与排除、限制或阻止竞争无关的合法经济理由。高于上述成本但低于平均总成本的价格,在有明确反竞争计划或意图排除竞争者、限制其活动或阻止进入时,视为掠夺性。2. 个案评估考虑:经营者是否支配;与类似或替代产品价格比较;与生产、加工、营销、分销或服务成本比较;是否意在排除现实或潜在竞争、阻止进入扩张或惩戒竞争者;排除后提高价格的能力;未来垄断、减少消费者选择及不公平价格风险;持续时间、适用产品、客户、地区及因果关系;新品推广、季节优惠、清理陈旧或易腐库存、合法匹配竞争者价格及真实成本效率等客观商业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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