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支配地位以经营者能够对相关市场施加可能造成损害的影响为基础。应考虑技术优势、商业模式、财力或地域集中是否使其能够规定条件并控制市场;创新、投资、研发形成的技术优势本身不构成支配,除非伴随损害竞争、限制进入或消费者选择的影响。减少选择或施加不公平价格构成滥用。还应考虑经营者是否能独立于现实或潜在竞争者、客户及消费者压力行事;竞争者能否制约;其地位是否可能阻碍、限制或扭曲竞争;其做法、协议及集中对消费者选择、质量、供应及公平定价的影响。2. 可依据一项或多项因素推定影响力:即使低于法定比例仍具重要性的市场份额;国内销售量、客户依赖及经济权重;财力或战略市场地位;多市场或相邻市场活动;现实及潜在竞争的制约能力;替代品可得性;相较市场基准的定价能力;结构、法律或经济进入与退出壁垒;可能强化市场力量的独家或长期客户、供应商关系。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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