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机关可召集集中当事方及利害关系人核查。陈述应记录于载明日期、地点、事项、陈述、身份资格及记录人员的会议纪要;与会者阅后签署,拒签及理由应记录。2. 必要时可进入当事方场所,查阅包括电子资料在内的记录、文件和档案并取样,依第23条第7款制作笔录。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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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机关可召集集中当事方及利害关系人核查。陈述应记录于载明日期、地点、事项、陈述、身份资格及记录人员的会议纪要;与会者阅后签署,拒签及理由应记录。2. 必要时可进入当事方场所,查阅包括电子资料在内的记录、文件和档案并取样,依第23条第7款制作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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