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法实施细则

第13条

1. 形式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可延长同等期限,并通知当事方。2. 文件或信息不足时,可要求在通知后不超过10个工作日内补充,并适用主法第14条中止期限规则。3. 实体审查评估对市场平衡及自由竞争的正负影响,包括:集中类型性质;分支及关联经营者;当事方活动;市场份额、主要客户及客户份额;竞争者及份额;形成支配地位的可能;产品服务替代性;价格水平;对价格及消费者的影响;集中前后市场集中度;对进入、扩张或退出的影响;相关经济活动的法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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