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商事交易法

第680条

1. 法院就第676条罪行作出有罪判决的,应没收因犯罪所得或用于犯罪的已扣押物品,但不得损害善意第三人权利。 2. 已扣押物属于制造、持有、取得、出售或要约出售本身即构成犯罪的种类时,无论是否属被告所有,均须判决没收。 3. 无法扣押本条物品,或因涉及善意第三人权利不能判决没收的,法院应判处相当于犯罪时物品价值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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