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商事交易法

第679条

1. 法院就第674、675条罪行作出有罪判决的,可命令收回被定罪人的支票簿,并禁止其取得新支票簿,期限不超过5年。 2. 被定罪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未将持有的支票簿交有关银行的,处50,000迪拉姆以上100,000迪拉姆以下罚款。 3. 任何银行违反本条第1、2款的,处100,000迪拉姆以上200,000迪拉姆以下罚款。

WAWhatsAppTGTelegr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