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院就第674至676条罪行作出有罪判决的,可命令由被定罪人承担费用,在阿联酋发行的两份广泛流通日报(一份阿拉伯文、一份英文),或司法部长决定指定的两种电子发布媒介(一种阿拉伯文、一种英文)刊登判决摘要;均应包含被定罪人姓名、住所、职业及所处刑罚。 2. 再犯及依第676条定罪的,必须公布。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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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院就第674至676条罪行作出有罪判决的,可命令由被定罪人承担费用,在阿联酋发行的两份广泛流通日报(一份阿拉伯文、一份英文),或司法部长决定指定的两种电子发布媒介(一种阿拉伯文、一种英文)刊登判决摘要;均应包含被定罪人姓名、住所、职业及所处刑罚。 2. 再犯及依第676条定罪的,必须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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