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656条所述支票持票人不得在付款人处与异议人争议;付款人应凭收据接收支票,并将持票人姓名、地址通知异议人。 2. 异议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起支票权属诉讼。 3. 未在该期限起诉的,持票人应取得紧急事项法官作出的不考虑异议判决;此时对付款人而言,持票人视为支票所有人。 4. 异议人已起诉的,付款人只能向提交确认其所有权的终局判决之一方付款,或依双方认可其所有权的和解付款。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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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656条所述支票持票人不得在付款人处与异议人争议;付款人应凭收据接收支票,并将持票人姓名、地址通知异议人。 2. 异议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起支票权属诉讼。 3. 未在该期限起诉的,持票人应取得紧急事项法官作出的不考虑异议判决;此时对付款人而言,持票人视为支票所有人。 4. 异议人已起诉的,付款人只能向提交确认其所有权的终局判决之一方付款,或依双方认可其所有权的和解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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