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自第656条异议之日起6个月内持票人未提出付款请求的,异议人可在随后一个月内向主管法院起诉付款人,请求确认其支票所有权并准许领取票款。 2. 异议人未提起该诉讼或诉讼被驳回的,付款人应将付款资金重新记入出票人账户资产方。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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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第656条异议之日起6个月内持票人未提出付款请求的,异议人可在随后一个月内向主管法院起诉付款人,请求确认其支票所有权并准许领取票款。 2. 异议人未提起该诉讼或诉讼被驳回的,付款人应将付款资金重新记入出票人账户资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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