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商事交易法

第656条

1. 不记名支票遗失或毁损的,所有人可向付款人提出停止付款异议;异议应载明支票号码、金额、出票人姓名、其他有助识别的资料及遗失、毁损情形。无法提供某些资料的,应说明原因;异议人在阿联酋无住所的,应指定境内选定住所。 2. 付款人收到异议后,应停止向持票人付款,并划出支票付款资金直至争议解决。 3. 付款人应由异议人承担费用,在阿联酋发行的一份阿拉伯文日报上公告遗失或毁损支票号码、金额、出票人、异议人姓名及地址;公告日后对支票的任何处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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