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可背书转让支票的占有人,以连续背书证明其权利的,即为合法持票人,即使最后一项为空白背书。 2. 涂销背书视为不存在;空白背书后有其他背书的,该背书签署人视为通过空白背书取得支票权利之人。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Tax阿联酋商事交易法
Book Four: Commercial Papers · Part Three: Cheques · Chapter Two: Cheque Negotiation: Article (639)
1. 可背书转让支票的占有人,以连续背书证明其权利的,即为合法持票人,即使最后一项为空白背书。 2. 涂销背书视为不存在;空白背书后有其他背书的,该背书签署人视为通过空白背书取得支票权利之人。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