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商事交易法

第628条

欠缺第627条事项的票据不视为支票,但下列情形除外:1. 未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姓名旁所示地点为付款地;有数个地点的,以第一个为准;无该等资料的,以付款人总行所在地为付款地。2. 未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签名旁所示地点为出票地;无该地点的,以实际签署地为出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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