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票出票人与汇票承兑人承担相同责任。 2.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本票,应在第564条期限内向出票人提示,由其作已见票记载、注明日期并签署。 3. 见票期间仅自该记载日期起算。 4. 出票人拒绝作该记载的,以拒绝承兑证书证明;该证书日期为见票期间起算日。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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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票出票人与汇票承兑人承担相同责任。 2.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本票,应在第564条期限内向出票人提示,由其作已见票记载、注明日期并签署。 3. 见票期间仅自该记载日期起算。 4. 出票人拒绝作该记载的,以拒绝承兑证书证明;该证书日期为见票期间起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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