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商事交易法

第603条

1. 出票人、背书人或保证人可指定必要时承兑或付款之人。2. 在遵守本章后续条款下,参加人可为任何面临追索的债务人承兑或付款。3. 参加人可为第三人、未承兑的付款人或其他票据义务人,但不得为已承兑的付款人。4. 参加人应在参加后两个工作日内通知被参加人,否则在必要时对其过失造成的损害负责,但不超过票据金额。

WAWhatsAppTGTelegr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