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其他汇票义务人享有追索权者,可向其一名保证责任人出票一张见票即付、在该保证责任人住所付款的新汇票以受偿,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2. 追索汇票包括第594、595条所列金额,加已付手续费及法定费用。 3. 追索汇票由持票人出票的,其金额按从原汇票付款地向保证责任人住所地出票的见票即付汇票价值标准确定。 4. 由背书人出票的,按从追索汇票出票人住所地向保证责任人住所地出票的见票即付汇票价值标准确定。 5. 追索汇票有数张的,不得要求原汇票出票人或任何背书人支付超过一张追索汇票的价值。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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