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可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到期前有追索权时,可作参加承兑。2. 汇票在付款地指定必要时承兑或付款之人的,持票人只有向指定人提示、其拒绝承兑且经拒绝证书证明后,方可在到期前向指定人及其后手签字人追索。3. 其他情况下持票人可拒绝参加承兑;接受后,丧失到期前向被参加人及其后手追索的权利。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Tax阿联酋商事交易法
Book Four: Commercial Papers · Part One: Bill of Exchange · Chapter Nine: Intervention for Honor: Section One: General Provisions: Article (603) · Section Two: Acceptance for Honor: Article (604)
1. 可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到期前有追索权时,可作参加承兑。2. 汇票在付款地指定必要时承兑或付款之人的,持票人只有向指定人提示、其拒绝承兑且经拒绝证书证明后,方可在到期前向指定人及其后手签字人追索。3. 其他情况下持票人可拒绝参加承兑;接受后,丧失到期前向被参加人及其后手追索的权利。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