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承运人接收运输物之时起,对其全部或部分灭失、损坏及迟延交付负责。 2. 承运人在约定交付期限届满后30日内未交付运输物,亦未通知收货人到场接收的,视为全部灭失;未约定交付日期的,自通常承运人在相同情形下通常所需运输期限届满时计算。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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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承运人接收运输物之时起,对其全部或部分灭失、损坏及迟延交付负责。 2. 承运人在约定交付期限届满后30日内未交付运输物,亦未通知收货人到场接收的,视为全部灭失;未约定交付日期的,自通常承运人在相同情形下通常所需运输期限届满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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