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商事交易法

第294条

1. 运输物由承运人占有期间,托运人可指示不开始运输、中止运输、返还运输物、改交原收货人以外的人、改送其他地点或发出其他指示;托运人应支付已履行部分的运费和费用,并赔偿新指示给承运人造成的损害。托运人已取得运输单据副本的,应交还承运人以记载并由托运人签署新指示,否则承运人可不予执行。 2. 收货人取得运输单据或以明示、默示方式接受运输合同时,发出运输物相关指示的权利转归收货人;运输单据应交还承运人以记载并由收货人签署新指示,否则承运人可不予执行。 3. 运输物到达且收货人请求接收,或已通知其到场接收后,不得再发出新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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