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纪人不保证与其订约第三人履行义务,但其明确承担、法律规定或活动地习惯要求保证的除外。 2. 保证交易相对人履行的行纪人有权取得额外报酬;无约定或习惯的,由法院确定。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