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商事交易法

第234条

1. 行纪人可披露其代为交易的委托人姓名,但委托人要求不披露的除外;只要行纪人仍以自己名义订约,披露不改变代理性质。 2. 委托人要求时,行纪人应披露第三方姓名;无可接受理由拒绝的,可视为保证交易履行。 3. 委托人要求时,行纪人在任何情况下均应证明交易第三人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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