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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联酋商事交易法
阿联酋商事交易法
第233条
1. 行纪人不得更改从委托人处或为其账户收取货物上的商标。 2. 行纪人占有不同委托人发送的同类货物时,应为每批作区别标识。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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