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商事交易法

第191条

1. 仓储收据遗失时提供的保证人,在货物取回时,或三年内无人向仓库请求取回货物时免责。 2. 质押凭证遗失时提供的保证人,自背书记入公共仓库账簿之日起满三年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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