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仓储收据遗失或毁损的,持有人可向公共仓库所在地民事法院申请命令保管人交付副本,但须证明所有权并提供充分保证人或担保。 2. 质押凭证遗失或毁损的,持有人提供充分保证人或担保后,可取得法院命令债务人到期清偿担保债务。债务人不执行的,受益人可依第170条请求出售质押货物,但背书须已登记于保管人留存副本,催告中须载明背书资料。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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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仓储收据遗失或毁损的,持有人可向公共仓库所在地民事法院申请命令保管人交付副本,但须证明所有权并提供充分保证人或担保。 2. 质押凭证遗失或毁损的,持有人提供充分保证人或担保后,可取得法院命令债务人到期清偿担保债务。债务人不执行的,受益人可依第170条请求出售质押货物,但背书须已登记于保管人留存副本,催告中须载明背书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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