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仓储合同终止时寄存人未取回货物的,保管人可依第170条请求出售,从价款中收取应付款项,余额交寄存人或为其账户存入法院金库。 2. 仓储期限不定,满一年寄存人仍未请求取回或表示继续合同的,适用第1款。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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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仓储合同终止时寄存人未取回货物的,保管人可依第170条请求出售,从价款中收取应付款项,余额交寄存人或为其账户存入法院金库。 2. 仓储期限不定,满一年寄存人仍未请求取回或表示继续合同的,适用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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