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实体或虚拟商业营业场所只有在取得地方主管机关所需许可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方可公开拍卖其商品:a. 最终清算营业场所;b. 最终停止经营一个或多个商品类别;c. 清算某分支机构,但该分支与总部位于同一城市的除外;d. 将总部及分支从一酋长国迁至另一酋长国,此时清算应在四个月内完成,且拍卖结束至少一年内不得在原酋长国恢复因清算终止的活动;e. 清理因火灾、漏水、潮湿、虫害或类似原因受损的商品。2. 主管机关应发布决定,规范并确定本条清算和公开拍卖程序。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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