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第311条

1. 在不影响本法令或其他法律规定情形的前提下,经济部、管理局或主管机关在各自权限内确认公司已停止经营,或违反本法令及其实施决定经营的,可通知公司:除非提出可接受理由,将自通知日起三个月后暂停公司登记和许可证。 2. 自暂停登记通知日起持续三年的,经济部、管理局或主管机关可在各自权限内注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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